公诉罪名: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辩护后认定罪名: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情节:非法制造五支枪,其中出售四支,自己持有一支;
辩护后认定情节:非法制造枪支四支,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
公诉犯罪情节法定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办案经过:最近办理了一起涉枪案件,经过成功辩护后当事人获得了缓刑。案情很简单:张某年轻时当过兵,爱好枪支,退伍后在国家全面禁枪之前他也合法持有过枪支。退休后他闲暇时间多了,想着自己做一支枪去打打兔子野猪,于是自己购买了钢管,找车床车丝、打磨后按照射钉枪的原理制造了一支猎枪。后来一起打猎的朋友看到请他也帮着做一支,之后又分别帮几个朋友制造了几支枪,期间每支枪收过四五百元的材料加工费。后张某和朋友在一次打猎过程中被村民举报,被公安机关抓了现行,公安机关在张某等五人驾乘的SUV中当场搜查到五支疑似枪支以及数发子弹。后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五支疑似枪支都构成枪支。到案后五人都供认不讳,对于五支枪的来源口径都一致,都说是张某制造的。最终检察院以张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同案四人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到昆明市**县人民法院,指控张某非法制造枪支五支,其中非法出售四支,自己持有一支。张某的儿子找到我委托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情节非常严重,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五支枪刚好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还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情节那就更加严重,量刑时肯定会有所加重。接受委托后,我在会见张某时其也承认其余四人他都曾帮他们制造过枪支,只是对买卖枪支的情节不予认可,认为是帮朋友的忙,收的钱是材料费。
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情节,如果想要帮当事人从轻判处,那只有在枪支数量和不构成买卖枪支上争取,因为五支枪刚好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张某自行持有的那支没什么争议,但是其余四支是否都是张某当初所制造的就成了突破点,只要有一支不能认定则法定刑一下就降到3-10年有期徒刑,就意味着有可能争取判处缓刑。在会见过程中我着重针对同案犯的四支枪张某是如何帮着制造的、制造时间、枪支特征、公安机关有无让其辨认等仔细询问。经过询问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公安机关让张某指认时并没有将所查获的枪支实物拿来指认而是让其指认照片,张某回答看着倒是像他所制造的,公安说看着像就行了,他也不敢对公安要求看实物。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案件一到检察院公诉科我就联系到公诉人要求阅卷,后查看了卷宗果然没有其余四支枪的辨认笔录。我及时的将公安机关并没有将查获枪支实物让张某指认的情况向公诉人反映。后公诉人审查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了辨认笔录。经辨认张某发现其中崔某所持枪支和他所制造的枪支细节上有出入,他制造的扳机都是木制的,但崔某所持为铝制,他制造的撞针都有一个铜帽,但崔某的没有,枪托、枪管等细节都有变化,后公安机关对崔某重新调查,崔某说他拿到枪后使用过程中自行进行过改装。公诉机关审查后还是按照五支枪全部是张某制造的起诉。
庭审中,我重点针对枪支数量以及张某收取材料加工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枪支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张某行为不构成买卖枪支罪、崔某所持枪支不能认定为张某所制、张某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张某判三缓五,现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