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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农妇自缢死者家属不服质疑其死因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日期:2017-09-20   [] [] []

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直至演绎为“武斗”,双方互有伤情。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已有定论。引发争论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将其一方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后,当事人却莫名其妙地死于看守所内。警方告知死者家属称其“自缢身亡”死者家属不服,质疑其死因。

祸起排污

2005年819日上午10时许,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巧家营作坊社村民严发有(1950102日出生)与其邻居也是亲戚严发俊家发生争吵,起因是在门口排污水,由于双方的不冷静进而演绎为“武打片”,严发有被打成重伤,严发有的老婆朱安芬被严发俊的儿子严登勇打成轻伤。事发后,经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严发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严登勇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详见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06)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严发有和朱安芬当时受伤后即被送往巧家县兴远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26日经治疗好转出院,经巧家县公安局鉴定,严发有伤情为“重伤”,朱安芬的伤情为“轻伤。200589日,因打伤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详见巧公刑鉴通字(2005)60号和(2005)6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朱安芬的伤病于同年823日经治疗好转出院,共计住院13天。出院后不久,却在同年916日突然被时任巧家县巧家营派出所所长曾鑫上门以要求朱安芬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为由,在没有任何传唤,拘传,拘留或者逮捕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走。直至记者采访时也未曾见到相关手续证明等。据朱安芬的家属介绍说,当时公安人员来到朱安芬的家里,说“朱安芬,你跟我们到公安局把事情讲清楚,你就可以回来了”。遂将朱安芬从家中带走,就再也没有回家。家属多方打听得知,朱安芬916日被从家中带走后,就直接被羁押在了巧家县看守所,同年1030日非正常死于看守所内。巧家县看守所出具巧公看字(2005)01号死亡通知书,正式通知家属"朱安芬于20051030日在羁押期间因自缢送巧家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111日,竟由巧家县检查院检察科出面处理善后,死者家属对记者反映说,对方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称”不听安排的,将尸体扔水里去等”,最终处理意见是由当地公安部门偿付900元安葬费,民政局再发一点困难补助的名义将此案摆平。

质疑,朱安芬,为何轻生?!

记者采访了解到朱安芬与严发有共育有6个子女,且事发时,身受“轻伤”,公安机关答应她,“说清楚就放她回去”,她没有理由选择“自缢”轻生?令人费解的是,巧家县公安局是在2005916日在未对朱安芬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曾以朱安芬伤势未愈为由而作出巧公刑保字(2005)1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其性别一栏处却填写为“男性”,决定对朱安芬取保候审,期限从200596日起算,保证人为其亲弟弟朱安顺。[详见巧家县巧公保字(2005)1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既然在没有撤销该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情况下,巧家县巧家营派出所曾鑫等人却又于2005916日带人到朱安芬家中,以要求朱安芬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为由,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从家中强行带走,并羁押在巧家县看守所,直至20051030日莫名其妙地死于看守所内。20051030日,巧家县看守所制作巧公看(2005)01号“死亡通知书”通知家属,并于2005111日,制作了“巧公守字(2005)01号领取遗物通知书,明确通知朱安芬的家属”。朱安芬于20051030日在监室内自缢,经巧家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通知书后,请即来我所领取死者遗留物。如一年不来领取,我们即将遗物依法上缴国家”。其实遗物就几件破衣物,牙具等,更重要的是通知死者家属,朱安芬是在监室内“自缢”的,但时至今日,巧家县公安局也没有足够证据能够予以证实,朱安芬如何在监室内“自缢”身亡的,也没有死亡现场勘查记录,更没有对死者尸体做解剖分析,甚至连朱安芬自缢的绳索等物证也在卷宗中找不到。

律师说法

朱安芬家属的代理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清礼认为, 被害人朱安芬在巧家县看守所内死亡后,巧家县公安局自述为“自缢”死亡,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予以证实。作为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死于看守所后,居然没有做死亡现场勘查,也没有对死者的尸体做解剖,以证明其确属自缢,甚至连被害人自缢的绳索等物证也没有,所以,巧家县公安局关于被害人系“自缢”死亡的结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死者家属不能接受。与此相反,本案下列事实和证据倒足以说明所谓被害人“自缢死亡”的虚假性,进一步说明被害人在巧家县看守所的死亡扑朔迷离,不能排除被他人谋害的可能。

1.被害人朱安芬在看守所死亡时身上有多处不明伤情,其颈部伤情与“自缢死亡”者应有的特征相去甚远,不能排除被他人谋害的嫌疑。

20051030日被害人死亡当天在巧家县人民医院抢救的“住院病历记录”可见“(患者朱安芬)颈部可见一环形条索状瘀斑及两个1×0.9cm0.2×0.3cm的瘀斑。……右侧下肢膝关节以下可见多处大小不等的瘀斑”(详见巧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由此,给人留下三个疑问:一是这些瘀斑是不是被害人朱安芬与严发俊家在200589日打架受伤后留下的?二是被害人颈部和右侧下肢膝关节以下的这些“瘀斑”是如何形成的?三是被害人颈部为什么是一环形条索状瘀斑,而非自缢者常见的马蹄形勒痕,且还另有两个1×0.9cm0.2×0.3cm的瘀斑?可以肯定的是,这些瘀斑应当不是200589日打架受伤后所留,因为,被害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巧家兴远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因打伤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且被害人经过13天的住院治疗出院,从200589日打架受伤至其在巧家县看守所死亡历时两个月零21天的时间,应当不会再有瘀斑。其次,根据一般的法医学常识“凡是自缢死者,头颈上都留有明显的八字痕。而被他人勒死的,虽然也可见八字,但绳痕往往不规则。现代法医学把缢死者颈部的缢绳压痕称为缢沟或索沟,缢沟的基本形态为马蹄形”,但被害人颈部为“一环形条索状瘀斑”,并有两个1×0.9cm,0.2×0.3cm的瘀斑。根据一般的法医学常识“瘀斑”一般属于**形成,难道被害人自缢时还对自己的颈部实施**,又有什么证据可以排除这不是他人谋害被害人时留下的。

2.巧家县公安局关于被害人朱安芬到底是在“监室内”,还是在“厕所”死亡的这样一个直截了当的问题也居然出现了两种说法。 20051030日巧家县看守所将被害人朱安芬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时,告诉当天值班的医生唐洪明:“患者(朱安芬)因犯罪在巧家县看守所拘留,20余分钟前,患者以“上厕所”为由进入厕所。几分钟后(具体不详)看守人员进入厕所发现患者自缢急忙解救…”(详见巧家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而在巧家县看守所巧公守字(2005)01号领取遗物通知书中却又载明:“朱安芬于20051030日在监室内自缢,…”。那被害人朱安芬到底在“监室内”,还是在“厕所内”内自缢?其实,这两个说法都疑点重重,难以自圆其说的。如在厕所,那么当天监管被害人朱安芬的值班警察是谁,被害人哪里得到的绳索,几分钟内怎么可能完成自缢等,这些都足以说明这一说法的不成立。如果说在监室内自缢的,难道被害人当时是独自被关押于一个监室里,如若不是,那同一监室的人见到有人**难道无动于衷,什么也没有见到,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询问。3.为什么医院的诊断为“死亡原因待查?”,而非“自缢死亡”?与巧家县公安局对被害人之死所作的“自缢死亡”结论相反,20051030日,被害人朱安芬被看守所送往巧家县人民医院抢救时,作为当天负责抢救被害人,且具备相当医学科学知识和经验的值班医生唐洪明,其在巧家县人民医院病历首页上的主要诊断为“死亡原因待查?”,而并非自缢后理当出现的窒息死亡,其并在“死亡原因待查?”后打上了一个重重的问号。这是对于巧家县公安局毫无依据所作的“自缢死亡”结论的权威性的否定。更何况巧家县公安局的“自缢死亡”结论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无从知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对死亡原因作出定论的人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医资格,当天的值班医生唐洪明虽然只是一名医生,不一定是法医,但其毕竟是医师,当天对死者做过临床检查,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真实性。

4.被害人朱安芬自己被他人打成了轻伤,本身就是打架案的受害者,平时精神正常,明知家中尚有老实、厚道和彼此深爱的丈夫,两个还需要自己抚养的孩子(儿子严登飞当时年仅三岁)在期盼着自己平安回家,她怎么可能**!完全没有**的理由。退一步考虑,如果确实属于**,那一定也是被害人在看守所内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或折磨,生不如死才会选择**

总之,巧家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拘押手续,且又办理了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下,居然擅自拘押被害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肆意的亵渎了我国的法治权威和严肃,而且让人迫切地感到生存的危险。被害人朱安芬的亲属不相信自己的亲人会**,不能接受巧家县公安局所作的“自缢死亡”的结论,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其是自缢死亡,并且坚信其是被人谋害的。杨清礼律师认为,巧家县公安局对于被害人朱安芬的莫名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害人家属可以依法向巧家县公安局提出违法确认请求书,如果公安机关不作处理或对处理不服,其家属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被害人朱安芬的家属于200891日已向巧家县公安局提出“违法确认请求书”,且同时向巧家县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以及其上级部门寄送了“控告状”,但时至今日只有巧家县检察院于200895日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发有控告的回复”,该回复主要内容为:1、朱安芬死亡的原因为自缢抢救无效死亡。2、在处理朱安芬自缢抢救死亡工作中,各级各部门非常重视,有组织地进行了调查处理,没有发现侦查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20081217日朱安芬的家属到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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