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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当事人!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日期:2017-09-20   [] [] []

4年前,他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刑13年;4年后,原作出生效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终审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被告人坐了4年牢,又被从监狱转回了看守所。他的命运将会如何……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四格乡大寨村委会大寨组村民同本村上寨组村民因一块即将被政府征收兴修电站的集体土地归属问题,实质上就是将来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乡镇府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突然状态失控,两组村民发生持械斗殴,在混战中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于2008年10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吴兴福、吴兴忠两兄弟,后吴兴忠因证据不足释放。2009年3月25日吴兴福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吴兴福不服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书面审理,于2009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吴兴福本人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吴兴福家属不服,多次到六盘水、贵阳、北京等地相关部门上访喊冤,并在互联网上发表求救信。2012年5月15日,曾作出终审裁定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终审裁定,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坐了4年牢,现吴兴福又从监狱重新押回盘县看守所拘押候审。

【案件进展】

云南澄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兴福妻子朱小琼的委托,并取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杨清礼、董能新两位律师作为吴兴福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兴福,和重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辩护人再三强调本案疑点重重,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判吴兴福无罪,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希望能对吴兴福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缓解社会矛盾。重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重大,暂时不宜对他取保。

重审阶段法院曾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侦查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矛盾依旧不能排除。重审审限即将届满,开庭在即,辩护人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将依法全力辩护,伸张正义。

【本案疑点】

1、原一审、二审定罪证据只有4位村民的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之间又矛盾重重,并且4人都和被告人、被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参与斗殴和了解情况被调查的村民将近40人,但是只有3名证人直接供述看到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用镰刀挖了死者一镰刀。而这3人中有2人是死者的同胞兄弟,1人是死者的内亲,3人除了身份是死者家属外,所作证言对于具体案发经过的描述却又互相矛盾,和其他被调查村民的证言也不能吻合。另外1名证人是被告人吴兴福的弟弟吴兴忠,吴兴忠本人曾和吴兴福同一天被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后吴兴忠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案件和吴兴忠本人就有利害关系,吴兴忠在公安机关连续审讯中,笔录记载从“没看见吴兴正被谁挖”到“吴兴福和吴兴正在抢一样什么东西”再到“吴兴福和吴兴正在抢的是镰刀”的变化,由此不排除吴兴忠是通过和公安机关的逐渐配合才换来了自身的自由。

2、被害人大腿被挖穿流血过多死亡,但是被告人所持镰刀上并未检出死者DNA分型。案发现场一共收集了4把镰刀,被告人吴兴福辨认出其使用的是3号镰刀,其余镰刀也被其他村民辨认。而3号镰刀上却只检测出被告人本人的DNA,并没有死者的DNA。疑点在于如果是被告人挖了被害人,他怎么可能将镰刀直接扔在案发现场离开?被害人右侧大腿被挖穿,3号镰刀上也沾有大量血迹,为什么却不能检测出被害人DNA?同样,被告人案发时所穿衣服上血迹斑斑,但却检测不出被害人的DNA。被告人辩解当时被害人哥哥看到被害人躺在地上,而他当时站在被害人旁边,所以就用木棒打了他头部,导致他头部流了大量血滴到身上和镰刀上,这和被害人哥哥的证言、被告人伤情鉴定、法医鉴定恰恰都完全吻合。

3、凶手可能另有他人,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却一开始就对被告人作有罪推定。在案件侦查中,被告人吴兴福和另外两位村民曾反映看到是本组其他村民用镰刀挖了被害人。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一直是针对被告人,对于其他嫌疑人并未拘留,甚至提供线索的村民也并没有过多的调查。

诚然,因事发突然、参与人数众多、场面十分混乱等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破难度很大,又因有人员伤亡,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公安机关办案压力可想而知。我们支持和尊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于有罪之人应当绳之以法,同时对于无辜的人也应当受到保护。对于本案被告人吴兴福一家而言,吴兴福被判刑影响重大,甚至影响到他子女的高考升学问题。我们希望法院能够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吴兴福无罪,还吴兴福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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