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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误区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日期:2017-10-12   [] [] []

当事人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误区

误区一:刑案请律师请了也白请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既然事儿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有的在法院被宣告无罪。

误区二:聘请律师辩护与聘请普通公民辩护没有什么区别 两者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第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些其他辩护人没有的权利,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证人调查取证等,而非律师的辩护人不享有这些权利。第二,作为专业人士,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诉讼技巧一般要高于非专业的辩护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见过这么几份判决书,有一份里面当事人请的那位法律工作者【没有歧视意思】连当事人有立功的情节在辩护里面都没有提到,最后还是法官比较尽职发现在判决书里面认定了立功情节,但是不是每一位法官都那么尽职,你不能把亲人的命运寄托在法官身上吧。还有一个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以前有一起强奸的案底,本来是算作累犯的,但是按照2011年5月1日后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他已经不算累犯了。辩护律师居然没有发现,检察官也是按照累犯指控的,要求从重处罚。最后还是法官认定了不算累犯,在判决书里面引用了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解释。这属于律师没有及时更新知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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